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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手发展民营林业

    时间:2003-11-06 00:00:00 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 2131次 字号【
      制度创新———壮大民营经济邓惠珍   加快林业发展,要从林业体制、机制和政策等方面进行调整与改革,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给民营林业发展以合法的地位、宽松的环境和充分的发展空间,逐步扩大民营林业参与的领域,从单纯造林种果,扩大涵盖造林营林、木材加工、林产化工和多种经营,四位一体,共同发展,使民营林业真正成为广东林业发展中一支重要力量。   明确民营林业的法律地位现阶段,发展林业单靠林业部门孤军奋战是不够的,必须紧紧依靠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通过各种形式,把尽可能多的生产要素组织起来,投入林业建设,形成千军万马齐上阵、多元投资主体搞林业的生动局面,促进民营林业持续稳定发展。要调整和完善林业政策,取消一切不合时宜的政策,认真落实“谁造谁有”、“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放手发展民营林业,促进平等竞争。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后,商品林发展应完全放开,对商品林区的新造林、经济林、木本药材、木本花卉以及林产加工等具有竞争性的领域,要大胆引入民营机制,使国有经济成分逐渐退出,政府管制应逐步减少,让民营林业得到充分发展。当前,要因势利导加快制定鼓励民营造林的优惠政策,尽快制定出台《广东省民营造林管理办法》,明确民营林业主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林业的发展。   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运输、收购管理制度民营林业投资者追求的是最大的经济利益,对种什么树、什么时间采伐都是按照市场的需要来进行的。因此,投资经营者很关注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方式。在民营造林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方式上,应按照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对生态公益林严格管理,对有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商品林,应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优先或单列安排采伐限额指标,实行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销售。   让森林资源依法进入市场,实现资源增值在管住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促进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建立科学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给予林地承包权完整的物权保护,通过林地承包权的物权化,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针对目前森林资源流转滞后,影响到民营林业发展,而且森林资源流转政策法规不健全,交易和管理较为混乱的情况,建议国家尽快清理现有的相关法规,抓紧制订出台《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的规定和管理制度,以加强森林资源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障林木所有者和民营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调流转各方的利益关系。   完善林业投资机制要逐步建立起生态公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商品林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投入机制。森林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偏重于经济效益。当前,国家已对生态公益林实行补偿办法,对商品林所提供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价值补偿也应列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因此,建议国家恢复造林补助政策,对商品林建设给予扶持,建立起社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商品林业发展投资机制。由于发展商品林的投入大,而且林业生产周期长,建议国家继续实行长期贴息贷款,大力推行林木抵押贷款政策,以扶持民营林业的发展。   加快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林业龙头企业是促进林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同时也是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的突破点。民营林业的发展有没有生机和活力,关键是看它经济效益好不好。因此,要提高林业的经济效益,实施产业化经营,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至关重要。在组建林业龙头企业的形式上,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坚持国家、集体、个人,私营、合资、外资一齐上,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带动千家万户的,都可以当“龙头”,谁是龙头扶持谁。在林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下,形成一体化的联合经营体,以带动山区群众造林种果,依靠发展林业走上致富之路。   调整木材税费政策,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当前,木材税费过重,税费政策不合理,已严重挫伤了社会投资造林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了民营林业的发展。因此,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现行木材税费进行清理、调整和规范已成为迫切需要,凡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应一律取消。同时,杜绝各种搭车收费和乱收费,让利于投资造林者,使经营者有利可图,从而积极参与林业生产建设。   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民营林业发展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调,多领域发展,多层次展开,多途径探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围绕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扩大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制度,增强服务功能,为产业化发展提供产前、前中、产后的服务,做好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服务工作。要建立民营林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承担指导、管理、监督和社会化的服务职能。要切实搞好林业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民营林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作者系广东省林业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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