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发布。其中明确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管行为。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重点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整合现有木材检查站的数量,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既无编制、又无经费的检查站,应予以整合或者撤销。要进一步创新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执法与林政综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禁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严禁超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严禁乱罚款、乱收费。同时,要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地要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取消不必要的木材运输证、检疫证管理,构建全国木材与木制品绿色通道,减轻木业企业负担,是我国木材流通行业多年诉求。为此,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自2012年5月以来,曾多次代表会员企业就部分地方木材运输证、检疫证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国家林业局的重视。去年,国家林业局已经印发了两个文件。一是2013年6月18日印发了《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 ,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的进口木材,无须办理木材运输证;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凭有关进口许可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以木(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和木(竹)制工艺品不纳入凭证运输范围。二是2013年8月7日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林造发[2013]123号),明确自2013年11月1日起,对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饰面人造板不再实施检疫。本次《意见》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我国木材运输证管理,有利于制止木材、竹材,流通环节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法行为。
本文关键字: 林业局 木材 竹材 运输
相关木业资讯:
- ?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范围
- ?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范围
- ?新森林法规定采伐非林地上的一般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国务院台办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
-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涉林内容
- ?中国林长制新政速览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降低木材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
- ?《通知》: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 ?《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7月1日起施行
- ?CITES发布有关黄檀属和鼓琴木属(古夷苏木属)贸易限制条件方面研究的通知
- ?2020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 ?人造板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必须办理国家排污许可证
- ?我国木材盗伐的法律责任
- ?近年来人造板行业的政策及热点
- ?家具行业要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