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2分,黄岛区法院执行干警赶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道街86号,对被执行人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某某采取搜查等措施。被执行人欠厂房租赁费等317万余元逾期不还,前期,法院经网络查控划拨被执行人存?0万元,查封车?9辆,经调查,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办公场所的财物账目、现金财产及尹树林的个人财产等进行了搜查、扣押,并对机械设备、木材等依法进行了查封、/P>
据悉?015??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凯隆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木材加工场地租赁合同,然而后期合同生效后一直未完全履行。后广东金凯隆贸易有限公司对此进行起诉,要求返还要求被告青岛友林公司归还原告合同租赁定金200万元及其利息,直到今天,该案一直未得到执行、/P>
执行现场尹某某告诉记者,当初与广东公司签订合同协议时,广东公司原计划到与该公司在青岛生产生物质燃料,两家公司对此签订了合同,所签场地租赁协议作为整个合同一部分,友林公司为此还专门修建了厂房,后来广东公司放弃了该项目,导致整个项目无法进行、/P>
尹某某告诉法官,之前他的公司承建了一个项目占用了大量资金,后被青岛某公司收购,但收购资金一直未补偿到位,导致整个公司财务紧张,在后续与其他公司合作中,屡屡不能如期支付导致违约,由此也牵涉到对广东公司违约、/P>
“我就寻思着反正厂房咱们建了也就建了,反正也不会闲置下来,当时就签了合同解除协议,也没多想。”尹某某告诉记者,当年11?日,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签订《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约定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应在2015?1?3日之前,向金凯隆公司退还租赁定?00万元至其指定账户。按照解除协议约定,被告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应按约定退还租赁定金,如若违反约定,从2015?1?4日起按每?%的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P>
2017??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广东金凯隆贸易有限公司诉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以后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0日内给付原告合同租赁定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尹某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P>
“我们也查到在尹某某涉及到的一些其他宣判案件中,他一直在归还一些其他欠款,但这个案子一直没有履行。”黄岛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涛告诉记者,尹某某一直未到庭应诉,后来在执行过程中,执法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其多次未现身、/P>
在今天活动执行现场,执行法官当场查封了公司办公室高档酒水、礼品一宗,价值五千余元,查封木材近两万立方、/P>
下一步,法院将责令被执行人提出不影响企业经营又受申请执行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限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如仍规避执行、拖延执行,法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