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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禁止被告人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收购木材的活?/h1>
时间9/em>2021-01-09 14:18 来源9/em>上饶中院点击次数9/em>1294

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被判缓刑后,被告人还被要求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收购木材的活动。近日,黎川法院在宣判一起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时,首次向从事收购木材活动的二名被告人发出“禁止令”、/P>

据介绍,2018年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武某某、周某某在从事收购木材的活动时,非法收购了龚某某等人滥伐的林木,其中武某某收购了100立方米,周某某收购了36.8982立方米,后将收购的林木加工销售获利、/P>

黎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100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周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6.8982立方米,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鉴于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退缴了违法所得,并委托他人在黎川县生态司法修复基地造林修复生态环境,故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对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宣告了禁止令,禁止武某某、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收购木材的活动、/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武某某、周某某明知龚某某等人提供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亦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受利益的驱使,仍予以收购,为消除二人仍有再次在收购木材的活动中非法收购滥伐、盗伐的林木的可能和危险,从保护林业资源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收购木材的活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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